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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3 来源:乐清运输集团党政办
中共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委员会文件
 
乐汽党〔2010〕18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企业管理,现将《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面抓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原则,总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员工广泛参与;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总公司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公司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负责人,纪检委员为第二责任人。根据分工,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总公司中层干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支部在总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本支部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总公司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总公司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分析研究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研究制定源头治理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对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教育和监督;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总公司党委每年要与基层党支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监督约束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第八条  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觉遵守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明、招标投标等;
(四)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五)利用公司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七)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加强制度建设,抓好源头治理。
(一)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每星期一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企业有关事项。
(二)实行职代会制度,重大决策经职代会通过,实行职代会审议领导人制度,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
(三)对干部任职,严格按照《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干部任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和《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执行;
(四)员工招聘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考试后择优寻取;
(五)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干部任免、员工招聘、人事变动都进行公示;
(六)实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制度,督促领导人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认真遵守财税、审计统计、物价等各项法规和党纪条规,使国有资产不流失。
(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方面等法律法规,大宗物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各党支部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总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支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总公司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廉洁从业、遵纪守法教育;
(三)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相关部门管理目标,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四)分析相关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情况和薄弱环节,制定措施和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公司党委报告;
(五)积极配合总公司党委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总公司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的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相结合。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或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对照检查。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的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责任内容的相关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疏于管理,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一)因领导班子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错误和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用人不当发生严重腐败和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不及时提醒、不及时查处,致使滋长蔓延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四)对违法违纪者包庇、纵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或查处不力的;
(五)领导班子中出现严重腐败问题,或所管辖部门出现严重腐败问题又得不到及时解决的。
(六)其它需要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等相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